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三产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校务公开的实际效果,以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中小学校园三产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竞聘上岗。招投标活动要在学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和县局监察室、勤工办的监督下进行。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学校规范化领导小组由工会、教代会、总务处、勤工办等相关职能处室组成,并上报县局监察室、勤工办予以备案。
第三条 学校凡需实施的校园三产招标项目,要经校务会集体研究,报局监察室、勤工办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四条 招标学校在招标前要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制订必须依法、合规,标的明确,要求具体,行文规范。招标文件审批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活动要始终坚持以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文件的主要内容,确需更改的必须在开标前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第五条 招标工作必须公开发布信息,原则上开标之日一周前要通过
网络、媒体,以及张贴广告的形式发布招标信息。要争取较多的投标人(学校领导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学校教职工除外),以确保招标成功。少于3个投标人的招标活动无效。
第六条 招标活动要组建工作小组,在县局监察室、勤工办的监督下,实施招投标活动。开标活动的过程由学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严格审定投标人资质以及确认投标保证金解缴到帐等事项。现场投标,现场开标,现场公布中标结果,现场公布中标人。
第八条 依据招标文件,严格解缴中标额的时限,签订经营合同(协议)。对恶意竞标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履约相关事项的中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建立诚信档案,取消其所有校园三产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招标活动中,要严格遵循操作程序,规范化运作,以确保招标效果。未按程序操作的招投标活动,学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将予制止和责令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局监察室、勤工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校园三产项目招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 合同(协议)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6.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7. 规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二:
校园三产项目招投标工作,要严格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招标项目须经校务会商定;
(2)学校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送相关科室审核,以及局领导审批;
(4)审批后的招标文件报局监察室、勤工办备案;
(5)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
(6)学校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资信初步审查;
(7)学校规范化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8)学校与中标人签定经营合同(协议)。